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7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並於家事訴訟事件有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裁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文件及辦理繳費,該件裁定亦已於109年6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迄今仍不見原告依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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