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阿忠選任辯護人陳恒寬律師上列上訴人及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