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290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葉美伶 陳鈺婷 被告黃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