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七號聲請人 倪玉婷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文斌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四八六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一四八六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法扶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等件可稽,經核並無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但書所定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證明之情形。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應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黃國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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