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九號聲請人 盧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宗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上字第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變更上訴聲明,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裁定以其變更之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並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至聲請意旨所稱「 王純蘭 老師事件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度考績受考資料不實及多次會議紀錄違法、歷年成績遲交不實、缺課等部分訴訟費用」云云,未據聲請人提起變更之訴,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錦美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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