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請管收聲請撤換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五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文忠 間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請管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聲請撤換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五七二號聲請管收再抗告事件,經本院選任律師 陳韋霖 (下稱陳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伊與陳律師理念不合為由,聲請撤換陳律師云云。惟查陳律師並無辭去法律指定之職務之正當理由,其聲請撤換選任律師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而陳律師尚無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五條所定不適任訴訟代理人情事,自不得予以解任,毋庸另行選任其他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黃國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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