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辭去 陳韋霖 律師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六號聲請人 張寶玉
陳韋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張寶玉與 陳文忠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聲請辭去陳韋霖律師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 張克西 律師(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為聲請人張寶玉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聲請人張寶玉與被上訴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原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裁定選任聲請人陳韋霖律師為聲請人張寶玉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均以 渠等 理念不合,已達成協議為由,聲請辭去陳韋霖律師為張寶玉之訴訟代理人。則聲請人間既因理念不合,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渠等聲請,依上說明,尚非無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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