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戊○○原告與被告乙○○○○○○、甲○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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