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042號聲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相對人 徐振源 即 徐震 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080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新台幣)001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10日已清償002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0年12月10日110年12月10日已清償003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1月10日111年1月10日004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2月10日111年2月10日已清償005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3月10日111年3月10日006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4月10日111年4月10日007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0日請求五千元008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10日009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7月10日111年7月10日010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011110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9月10日111年9月10日012110年9月29日20,000元111年10月10日111年10月10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