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聲請人 高映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富銘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補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票號WG0000000)。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