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鄧雅仁 律師被告 林茂榮
莊宏忠 王繼賢 許培祥 洪誼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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