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順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14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順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順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受刑人廖順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廖順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4日│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2292號│度毒偵字第3606號│度毒偵字第36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335│100年度訴字第335││││24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1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第335號│101年度訴字第335││││2554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215號│度執字第1215號│度執字第1215號│││(編號1-6號應執行│(編號1-6號應執行│(編號1-6號應執行│││徒刑3年,已以101│徒刑3年,已以101│徒刑3年,已以101│││年執更準2643號發│年執更準2643號發│年執更準2643號發│││監執行)│監執行)│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1日│100年11月29日│100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41號│度毒偵字第4029號│度毒偵字第402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99│101年度訴字第647│101年度訴字第64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99│101年度訴字第647│101年度訴字第647││││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215號│度執字第1215號│度執字第1215號│││(編號1-6號應執行│(編號1-6號應執行│(編號1-6號應執行│││徒刑3年,已以101│徒刑3年,已以101│徒刑3年,已以101│││年執更準2643號發│年執更準2643號發│年執更準2643號發│││監執行)│監執行)│監執行)│└────────┴────────┴────────┴────────┘┌────────┬────────┬────────┬────────┐│編號│7│││├────────┼────────┼────────┼────────┤│罪名│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943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5││││││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1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9140號│││││(已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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