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6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6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錦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682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3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83元及其中新臺幣17,03
6元自民國98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6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183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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