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延滯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