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21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凱迪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據同法第41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凱迪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於110年3月31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抗告人住所,由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9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規定應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10年4月1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抗告期間至110年4月7日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10年4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有原審法院收狀戳章足憑(本院卷第9頁),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