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主傳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86號),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下午2時58分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秋君書記官鄭雅文通譯林映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洪主傳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洪主傳為臺北市○○區○○○路○○巷附近攤商。詎其明知在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引燃汽油之舉動,會對該等機關辦公人員、前往洽公與附近往來民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危害,且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當家熱線之接聽人員,倘若接獲揚言在該等機關引燃汽油之訊息,因涉及公眾安全,勢必會通知各該機關人員防範及處理,況該等訊息亦會對公安秩序造成騷擾不安,然僅因不滿遭員警取締開單,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前述擺攤地點,以其申登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至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當家熱線,並向負責接聽處理之臺北市政府人員,接續陳稱:「我用我的生命,要犧牲我的生命......我跟你講我汽油已經買好了......我跟你講你要給我處理好,沒有,汽油我拿去中山分局,要跟他拚,我沒騙你......我跟你講你反應那個市長,我要帶汽油去市政府跟中山分局,要找那個分局長,不然我就要用我的生命跟他拚......要處理好,警察等一下再來,我收起來要拿汽油去市政府跟中山分局那裡處理......我跟你講我汽油都買好了......我要用我的性命跟市長、副市長、中山分局分局長拚喔,我告訴你,我遺書寫好我就要拚了我告訴你」等恫嚇話語,致生危害於公眾安全。 嗣因 上開接聽人員聞言後,立即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5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嘉妮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鄭雅文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