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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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44號上訴人 林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嘉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