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832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應補正繼承人 陳凱恒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即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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