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70號
原告 黃綺婷
被告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5,5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2年房屋稅繳款書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