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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