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