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啟新家電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原告與被告啟新家電商品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3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