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7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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