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廖道隆 律師 徐慧齡 律師被上訴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7樓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林中如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