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黃秀玉 被告 陳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1月9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8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1,067元(見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108號卷第5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850元後,尚應補繳1萬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翠琪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