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附民原告 黃朝棟 附民被告 秦莉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判決,然原告於同年4月29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件上本院收狀戳印可參,則上開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