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祥宇具保人葉玉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院,惟被告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甚且另案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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