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心瑜 選任辯護人 楊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係「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之顯然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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