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葉書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嚴立雯黃靖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澎湖縣○○市○○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無遮掩),以供核辦。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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