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理人 施瑩 惟檢察事務官相對人黃群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群英(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於民國106年7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係民國0年0月00日生,現年108歲,設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戶政認相對人行方不明,於103年7月16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通報失蹤,迄未尋獲,且相對人未婚,無親屬,無入出境記錄,現未在監,亦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可認相對人已於103年7月16日失蹤迄今。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桃園戶政110年8月18日桃字桃戶字第1100009886號函暨所附之相關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查詢失蹤人口資料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完整矯正簡表等件為證。經本院再次查詢相對人在監在押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及就診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及財產所得,是否領有補助,是否被收容安置或為安置榮民,有無使用殯葬紀錄,及前開失蹤人口案件之結案情形,均查無相對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各該查詢結果及相關函覆在卷可考。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屬無訛。
四、本件相對人為2年2月29日生,於103年7月16日失蹤時,為101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96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8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乙節,有該裁定及聲請人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103年7月16日失蹤,計至106年7月16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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