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債權人緣起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碧月 債權人 黃全忠 債務人 林智祥 債務人 林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緣起發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己給付之範圍免除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全忠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己給付之範圍免除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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