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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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丙○○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雖提出異議狀辯稱金額並非如原告所述,且被告依
法請求債務清償共同協商,惟被告未提出相關書狀以供本院
審酌,針對債務協商部分亦未經法院核可,爰就兩造間無爭
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
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沈佳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寶春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