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32號上訴人 鍾兆清 被上訴人 鍾春香
鍾東香 鍾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7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該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為補正(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8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達表在卷足按。依上揭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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