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