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4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郭天劭

被告 葉祥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7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62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註:

零件殘存價值:2,103元(5年以上車輛)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2,103(零件)+19,460(工資)+9,514(烤漆)=3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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