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61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告 朱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原告與被告間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法律關係,均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購物分期付款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條款第15條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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