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394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 李宗益

王中志

被告 黃期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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