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305號債權人 李衡 債權人 林秀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商圓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嚴程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美商圓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台之
負責人之相關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及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負責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