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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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0三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