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案件已判決確定,被告於檢察官命為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興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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