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59號聲請人 張偉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1│統一證券投│統一龍馬│11-D0-00-0000000-0│1│234.20│││資信託股份│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