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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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江留 告訴被告林順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民事調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臺南市新市區0000000000000000號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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