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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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 游文添 聲請人 嚴坤祿 相對人 王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子源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等借款新臺幣(下同)85萬元,約定有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並於同年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游文添、嚴坤祿各1/2),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清償日期原為102年8月9日,嗣經雙方合意延期至102年11月9日。
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85萬元、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賠償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和南││573│建│00│00│72.0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58│彰化縣和美鎮和│彰化縣和美鎮和│2層鋼筋混凝土│1層,34.00;2層,48.00││全部│││││林路16號│南段573地號│加強磚造、住商│;騎樓,14.00:合計,9│││││││││用│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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