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認應先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應補正事項:
債務人應提出向台東中小企業銀行土地貸款之借款契約書,及該貸款所供擔保之不動產全部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