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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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84號原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黃任顯 律師
卓家立 律師 黃沛頌 律師 林宇鈞 律師被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曾淑孟 律師被告 林群翔
林珊羽
林明玲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九項第一行記載「第一項」,應更正為「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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