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順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順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順翔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6月確定,並於110年12月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執行中,嗣法務部於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4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6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2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4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