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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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美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美靜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8月12日止累計142,930元未給付,其中140,936元為本金;1,99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美靜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8月12日止累計22,448元未給付,其中21,309元為本金;43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美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7月12日止累計39,264元未給付,其中34,863元為消費款;1,401元為利息;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68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0936元王美靜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1309元王美靜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4863元王美靜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