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游佳諭 被上訴人 蕭東壁
陳建瑋
陳松茂
盧蕭巧
劉昌浦 (即 盧翠微 之承受訴訟人)
劉金城 (即盧翠微之承受訴訟人)
劉亦士 (即盧翠微之承受訴訟人)
劉怡婷 (即盧翠微之承受訴訟人)
盧翠麗
盧壯華
盧壯卿
盧壯圖 蕭惠美 蕭献堂
蕭進和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號0樓之
00 蕭振宏 劉欣珍 劉欣福 劉哲源
劉承倫 劉淑瓊
劉淑霞 劉淑慧 蕭連愛美
蕭斯英
蕭斯聰
蕭斯鎮
蕭秀真
蕭肇松
蕭岳朋
洪女惠 陳琦謹 陳建銘
陳建誠
莊然欽
莊蕙慈 莊繡慈
莊喻云 陳玉螺
蔡金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被上訴人 蕭周淑卿
蕭渭川
蕭舜升
蕭斐文
蕭純恭
蕭純富
蕭登仁
許崇賓 律師(即 蕭美慧 之遺產管理人) 張俊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真 被上訴人 蕭天恩
蕭憲聰
蕭 黃幸藝 陳寶 蕭玲蘭 蕭裕勲 張維政
蕭翊蓁 謝雅琳
鄭專美 黃義傑 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被上訴人 林泉青
劉淑眞
陳柏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秀惠 被上訴人 蕭聰敏
蕭明仁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傅武郎 被上訴人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被上訴人 蕭廷吉
陳斐如
陳斐君
陳益商 (即陳 蕭阿麗 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蓮 (即 陳蕭阿麗 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芳 (即陳蕭阿麗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蓉 (即陳蕭阿麗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華 (即陳蕭阿麗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安 (即陳蕭阿麗之承受訴訟人)
陳益敦 (即陳蕭阿麗之承受訴訟人)
蕭聖哲 (即 蕭良昌 之承受訴訟人)追加被告 蕭勝結
蔡振玉 蕭文鐘 蔡文祥 蔡淑真 蕭淑芬
陳杉泰 顏鳳
顏聖致
顏滿 郭顏剩 洪文欽 吳亦香
洪慈敏 洪國展 洪國書 (國內公示
洪靖雄
楊洪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四至七關於「 蕭舜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蕭舜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附表四至七關於「蕭舜生」之記載,應為「蕭舜升」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徐沛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