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7年度投簡字第15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0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吳德民於民國107年3月17日13時50分許,在南投縣○○鄉○○村○○巷0號前,因細故與告訴人 陳淑惠 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頭皮鈍傷、右側膝部挫傷、右側前臂、右手小指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同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故實質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科。
三、經查:㈠被告吳德民於107年3月17日13時50分許,在南投縣○○鄉
○○村○○巷0號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告訴人陳淑惠不及防備之際,搶奪前簽發與告訴人之新臺幣7萬7,00
0元本票1張,得手後撕掉再丟入馬桶沖走,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被告上訴後,因未述明具體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提出上訴理由未提出,而裁定駁回其上訴,並於107年10月30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業經調取前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審理時證稱:「(錄影期間顯示14:12:57許
你按喇叭後你在何處?)我按完喇叭叫吳德民、吳德民等語,我就從駕駛座下車。」、「(於畫面顯示13:06許,吳德民從民宅走出來後,被告走至何處?)被告直接走到我車子旁邊到我身邊來。當時我手中拿著被告簽發給我的本票,被告出手搶走我手中本票,我沒有放開,被告用力拉扯,拉我頭髮害我頭撞到車子,在拉扯過程中我跌倒而手腳擦傷,在此拉扯過程中,我手中的本票被被告搶走,被告搶走本票後,被告就手握本票直接走進去住宅,13:40許所出現走回家之過程,當時被告右手握拳手中就是我被搶走的本票。」等語,且經本院勘驗告訴人行車紀錄器影像結果如附件所示,足認被告於搶奪告訴人手中本票過程中,因施力關係,同時造成告訴人受有頭皮鈍傷、右側膝部挫傷、右側前臂、右小指開放性傷口等傷害,自屬當然之結果,不另論以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罪。故本案顯與前案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同一案件。
㈢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應為
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檢察官就已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判決疏未詳究上情,未為被告免訴之諭知,對被告遽予論罪科刑,顯有未洽而難以維持,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仍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四、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亦有明定。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應為被告免訴之諭知,已如前述,顯非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原審以簡易判決處刑,自有未洽,應由本審予以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得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第364條、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附件檔案名稱:2018_0317_141054_006A。
影片長度:3分1秒影像畫面為行車紀錄器,一開始左下角顯示時間為「LD-7Plus2018/03/1714:10:52」,以下時間以此為準僅以分秒表示,如附圖1。
行車過程略
12:57至12:59車輛停於一民宅前,按響喇叭數次。因為攝影機角度朝向車頭前方,故影像內容僅有聽到告訴人說話聲音,但無拍攝到被告及告訴人間拉扯或其他衝突之影像。
陳淑惠:吳德民,吳德民,來。
13:06吳德民從民宅內走出,如附圖2。
陳淑惠:處理一下,處理一下,不要用我,你不用抓我(後面聽不清楚)。
13:22另一名老婦人從宅內走出,如附圖3。
陳淑惠:(一小段聽不清楚),你兒子欠我錢不還,欠我7萬多塊,還打我。
13:28陳淑惠出現於畫面,如附圖4。
陳淑惠:你憑什麼打開我車,阿嬤,他欠我錢不還,欠我7萬多塊,現在還打我,我絕對要告他,欠我7萬多塊,(聽不清楚)出來。
13:40吳德民再次出現於畫面前,右手是握拳狀態,左手是打開,看不出右手是否握有物品,如附圖5-6。
13:53影片結束(勘驗過程連續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