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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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陳瀚捷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陸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零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