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慶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魏慶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車牌號碼000-0000號」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第3至4行「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更正為「本應注意駕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末行「骨盆挫傷之傷害。」後補充「魏慶榮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並自願接受裁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魏慶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魏慶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於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發覺前,主動坦承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見偵卷第12頁)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本應注意駕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未依號誌指示闖越紅燈行駛,而撞及由告訴人 林璐西 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並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交易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4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告訴人之傷勢為挫傷、目前無工作、需撫養太太,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2962號被告魏慶榮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慶榮於民國110年1月29日23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環路1段往五股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依號誌指示闖越紅燈行駛,適林璐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往桃園方向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魏慶榮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右側車身與林璐西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前車頭發生碰撞,林璐西因此受有下背、骨盆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璐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魏慶榮於警詢及偵│被告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普│││查中之自白│通重型機車,與告訴人林璐西發││││生上開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2│告訴人林璐西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普│││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通重型機車,未依號誌指示闖紅│││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燈行駛,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報告表(一)(二)、│事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4張、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4││││張、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4│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犯│││院診斷證明書1份│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檢察官江祐丞

更多裁判書